因同一笔借款,湖南一对母子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一天向出借人出具了两张金额相同的借条。首次向儿子起诉还款成功后,时隔近四年,出借人再次用母亲此前出具的借条,向母亲起诉还款。最终,湖南茶陵县法院认为出借人涉嫌虚假诉讼,驳回请求。
2020年3月,因两人合意进行金融投资,颜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朋友刘某转账12万元。但由于投资项目是骗局,两人的钱都打了水漂。报警后,二人商量,双方各自承担6万元。当月19日,刘某向颜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落款人为自己的借条。
但就在刘某出具借条当天,颜某又前往其家中,将欠钱的事告诉了刘某儿子刘小星(化名)。此时,刘某并不在家,刘小星称,如果母亲还不了钱,自己可以帮着还。随后,他又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自己。
近3个月后,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小星偿还借款。刘某以为该欠款属于自己出具的借条,于是向颜某转账1万元,恳求对方撤诉。当时,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小星向颜某支付剩余8万元欠款。刘小星随即偿还欠款。
直到这时,刘某终于想起要向颜某要回自己出具的欠条,但多次寻找对方,均无果。
今年4月24日,颜某拿着刘某出具的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9万元欠款。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两次起诉实际上是同一起借款事实。刘小星与颜某没有经济往来,颜某也从未向其实际出借资金,其出具借条纯粹是为替母亲还债。颜某让母子两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一天分别出具借条,明显带有欺骗性。
且刘小星出具的借条存在日期修改痕迹,"3月19日"被修改为"3月29日",有违正常逻辑,并综合该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在案涉债务已被偿清的情况下,颜某再次起诉刘某,涉嫌构成"单方欺诈型"的虚假诉讼,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小星出具的借条上,日期存在明显修改痕迹。 图/全国普法办公室
颜某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日常借款形态中,出借人去借款人家中催讨借款,而借款人不在家,巧遇案外人在家,一般正常操作是出具借条,再让其子担保,或者是让借款人及其案外人在一张借条上落款两个人的名字。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滥用民事权利则是法律禁止的。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将受到法律严惩。
据法院消息,目前,颜某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线索已移交茶陵县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