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的南环路上,往来的大型车辆较多,但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道路的现象时有发生,交通事故隐患很大。为了防止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道路发生意外,柳州交警在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斑马线处安装了交通隔离柱。然而,前几天交警却发现……
8月23日晚,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民警在南环路柳机生活区南门路段执勤时,发现该路段斑马线上,前一天刚安装好的交通隔离柱被人为拔掉了一根。
发现警情后,民警立即调取了监控。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3日22时5分,一名送货男子驾驶电动两轮车横过该处斑马线。在被隔离柱阻挡后,该男子竟下车直接拔掉了其中的一根,随后便扬长而去。
民警根据该男子外套上的某送酒商户标志,立即联系上了该商户老板,请他通知该男子到鱼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第二天,该男子郭某某来到鱼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据郭某某称,当晚其应工作要求送一份酒水至阳和大桥桥底附近,因为担心送货时长超时,所以在经过上述路段时想走人行横道去到路对面。然而,却被隔离柱拦住了。于是,其便下车将刚安装好,但尚未完全干透固定的隔离柱拔掉。却未曾想,竟被交警发现了这一侥幸行为。
郭某某对自己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依法认定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民警对郭某某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隔离道柱等交通设施的安装和设置,本是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然而部分人为了方便自己,而故意损坏这些设施,是损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利益,也为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广西交警提醒广大群众,这样的违法行为做不得!请大家自觉遵守交规,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